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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11 | 来源:信用中心 | 阅读次数:407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

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
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申请。
    惩戒对象: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法规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实施主体: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惩戒对象: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实施主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惩戒对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对象: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财政部、采购人。

  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反《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主体;违反《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
    法规政策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出口许可申请。
    惩戒对象: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
    法规政策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惩戒对象: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商务部。

  8. 永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惩戒对象:通过欺骗、贿赂等取得许可的申请人。
    法规政策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商务部。

  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惩戒对象:近5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
    法规政策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实施主体:商务部。

  10.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惩戒对象: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商务部。

  11. 依法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惩戒对象: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海关部门。

  1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主要股东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惩戒对象: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

  1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惩戒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1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惩戒对象: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单位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15. 依法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16. 依法禁止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期货服务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1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惩戒对象: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实施主体:医疗保障部门。

  1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惩戒对象: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

  1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惩戒对象: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法规政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海关部门。

  2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惩戒对象: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惩戒对象: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行政部门。

  2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惩戒对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门。

  2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惩戒对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门。

  2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邮政法》第八十一条。
    实施主体:邮政管理部门。

  2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停止受理直至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惩戒对象: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实施主体:知识产权部门。

  26. 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惩戒对象: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知识产权部门。

  27. 依法撤销军品出口经营权。
    惩戒对象:未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反《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国家军品出口管理部门。

  28. 依法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经纪活动。
    惩戒对象:因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船员服务。
    惩戒对象: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0. 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惩戒对象: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1. 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惩戒对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欺骗、贿赂、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3. 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惩戒对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惩戒对象: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
    惩戒对象: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6.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惩戒对象: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且拒不改正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7. 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惩戒对象: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8. 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惩戒对象: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拒不改正的。
    法规政策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39.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惩戒对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法规政策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40.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惩戒对象: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单位,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法规政策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4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惩戒对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

  42.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惩戒对象: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3.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惩戒对象: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4.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

  4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

  4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4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惩戒对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4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惩戒对象: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法规政策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5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惩戒对象: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5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法规政策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广告审查机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惩戒对象: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53.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惩戒对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4.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惩戒对象: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者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5.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出具失实文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5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影相关业务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律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电影主管部门。

  5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惩戒对象:被依法吊销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执业执照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法规政策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8.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惩戒对象: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所在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法规政策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9.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惩戒对象: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考古发掘单位、建设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原发证机关。

  6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惩戒对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门。

  6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权激励、从事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海关认证、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落实。

  62. 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
    惩戒对象: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组织、个人;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组织、个人;未履行《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的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

  63. 依法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置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法规政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实施主体: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64. 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5. 依法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法规政策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6. 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惩戒对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或者有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有其他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
    法规政策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67. 吊销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
    法规政策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6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关服务。
    惩戒对象:存在违反《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法规政策依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

  69. 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
    惩戒对象:存在《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组织、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

  70. 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惩戒对象:存在违反《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组织、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反间谍法》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71.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惩戒对象: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时,隐瞒本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意的被许可人。
    法规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7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73. 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惩戒对象: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有关资质认定部门。

  74. 依法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惩戒对象:接受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或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75.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惩戒对象:因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或因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因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76.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倾倒许可证。
    惩戒对象: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罚款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77. 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违反《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处理网络数据,或未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网络数据处理者。
    法规政策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

  78. 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

  79.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
    惩戒对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法规政策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

  80.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惩戒对象: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直接责任人。
    法规政策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81.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惩戒对象: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82. 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惩戒对象: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83.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实验室内从事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惩戒对象: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84. 依法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惩戒对象: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

  85. 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惩戒对象: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情节严重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

  86.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惩戒对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87. 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惩戒对象: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主体且拒不改正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88.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惩戒对象:有《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门。

  89.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

  90. 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惩戒对象: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且情节严重的采供血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91.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体。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92.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体。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93.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体。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94.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惩戒对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95.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惩戒对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体。
    法规政策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96. 责令停业整顿。
    惩戒对象:未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公开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商事调解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97. 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违法开展业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严重的商事调解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98.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惩戒对象: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十条。
    实施主体:税务部门。

  99. 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惩戒对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且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且情节严重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水利部门。

  100. 责令停业整顿。
    惩戒对象: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01. 责令停业整顿。
    惩戒对象: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且拒不改正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102.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运营合格证。
    惩戒对象:未依法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险而从事飞行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03.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运营合格证。
    惩戒对象: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04. 吊销操控员执照且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惩戒对象: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05.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且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惩戒对象:未按规定组织飞行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06.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惩戒对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实施主体: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部门。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实施主体:人民法院作出,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落实。

  2.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

  3.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惩戒对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

  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获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从业行政许可申请。
    惩戒对象: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法规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实施主体: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5. 依法禁止被招录、聘任(聘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对象: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6. 依法禁止担任监察官。
    惩戒对象:有《监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监察官法》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监察机关。

  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惩戒对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

  8. 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执教。
    惩戒对象: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主体:教育部门。

  9. 依法禁止录用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对象: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或实施相关犯罪的教职员工。
    法规政策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人民法院判决,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落实。

  1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1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惩戒对象: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惩戒对象: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医师法》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1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

  1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惩戒对象: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
    实施主体: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1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惩戒对象: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
    实施主体: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1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惩戒对象: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1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法规政策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1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惩戒对象: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1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惩戒对象: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且受到处罚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禁止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因此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实施主体:文物行政部门。

  2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医疗保障部门。

  22.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惩戒对象: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专家。
    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

  23. 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惩戒对象: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法规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惩戒对象:有《会计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门。

  2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或者暂停执行业务。
    惩戒对象:有《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人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注册会计师。
    法规政策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

  26. 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惩戒对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门。

  2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惩戒对象: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2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惩戒对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行政许可的造价工程师。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29.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负有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30.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3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惩戒对象: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实施主体:体育部门。

  32.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惩戒对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3.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4.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旅行社业务。
    惩戒对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6. 依法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惩戒对象: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7. 依法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且终身禁止重新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惩戒对象:有《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船长、责任船员。
    法规政策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

  38. 依法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海员证。
    惩戒对象:有《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情形的船员。
    法规政策依据:《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

  39. 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认证书。
    惩戒对象:有《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船员船长。
    法规政策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

  40.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惩戒对象:被处以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法规政策依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

  4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惩戒对象: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4.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惩戒对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5.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6. 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禁止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出口经营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4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4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惩戒对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电影主管部门。

  4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法规政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八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5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惩戒对象: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5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惩戒对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

  52. 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惩戒对象: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师。
    法规政策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知识产权部门。

  53. 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惩戒对象: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

  54. 依法禁止担任公证员。
    惩戒对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公证法》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5. 依法禁止从事律师职业。
    惩戒对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律师法》第七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6.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惩戒对象: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代表。
    法规政策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7.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惩戒对象: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
    法规政策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8. 依法禁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惩戒对象: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59. 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惩戒对象: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商事调解员。
    法规政策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司法行政部门。

  60. 依法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
    惩戒对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负责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

  61. 依法禁止担任检察官。
    惩戒对象:有《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检察机关。

  6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保险业工作。
    惩戒对象:违反《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业从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实施主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63. 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64.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注册为护士。
    惩戒对象: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65.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惩戒对象: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66. 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有《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慈善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的行业主管单位。

  67. 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惩戒对象:有虐待婴幼儿行为托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68.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法规政策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69. 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惩戒对象:有《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70. 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惩戒对象: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71. 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惩戒对象: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银行金融机构有关从业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实施主体: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2. 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惩戒对象:有《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

  73. 禁止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
    惩戒对象:有《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
    实施主体: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

  74.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75. 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76. 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且情节严重的采供血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77. 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主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78. 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79. 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80. 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惩戒对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发证部门。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1.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 依法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3. 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管。
    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有关管理部门。

  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惩戒对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门。

  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惩戒对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门。

  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法规政策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以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惩戒对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11.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

  1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惩戒对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3.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实施主体: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1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电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1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实施主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17.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8.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惩戒对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19.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2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惩戒对象: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法规政策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1. 依法终身禁止担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有毒品犯罪记录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22.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惩戒对象: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实施主体: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23. 依法依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惩戒对象: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24. 依法依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惩戒对象: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实施主体:证监部门。

  25.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或者终身禁止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对象: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

四、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1. 依法限制乘坐飞机。
    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民航局。

  2. 依法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惩戒对象:同上。
    法规政策依据:同上。
    实施主体:国铁集团。

  3. 在实行实名售票的航线,依法限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惩戒对象:同上。
    法规政策依据:同上。

  4. 依法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惩戒对象:同上。
    法规政策依据:同上。

  5.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惩戒对象:同上。
    法规政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 依法限制旅游、度假。
    惩戒对象:同上。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7.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惩戒对象:同上。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8. 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惩戒对象:同上。
    法规政策依据:同上。
    实施主体:金融监管总局。

  9. 依法依规限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
    惩戒对象: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

  10.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进入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演出。
    惩戒对象:因扰乱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公安部。

五、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惩戒对象: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违法金融企业高管;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有关主管部门及移民管理机构。

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惩戒对象: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法规政策依据:《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教育部。

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惩戒对象: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政府性资金审批部门。

  2.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惩戒对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主体:有关部门。

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

  1.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惩戒对象: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

  2.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惩戒对象: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自然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惩戒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有关行政部门。

  4. 不得再依照《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惩戒对象:品种审定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品种审定申请受理部门。

九、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1.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惩戒对象: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实施主体:评先评优实施部门。

  2. 依法撤销奖励;依法依规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的资格。
    惩戒对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以及其他进行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情节严重的个人、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科学技术部门。

十、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惩戒对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实施主体: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构。

  2.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惩戒对象:存在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

  3. 依法依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法规政策依据:《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兵役机关。

  4.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惩戒对象: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惩戒对象: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法规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6.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7.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实施主体: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8. 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实施主体:残联组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9. 依法依规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税收领域(行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实施主体:税务部门。

  10.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惩戒对象: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实施主体:统计部门。

  11.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惩戒对象: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12. 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惩戒对象:在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3. 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实施主体: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

  14. 依法依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单位或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15.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实施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

  16.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7.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铁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8.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9.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0.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域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实施主体: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1. 依法依规纳入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相关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门。

  22.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23.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惩戒对象: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医疗保障部门。

  24.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

  25.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26.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惩戒对象: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

  27.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惩戒对象: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实施主体: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

  28.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9. 依法依规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0.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重大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实施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1. 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惩戒对象: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实施主体:消防相关主管部门。

  32.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惩戒对象: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实施主体:教育部。

  33.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惩戒对象: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实施主体: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

  34.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

  35.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地质勘查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实施主体:自然资源部门。

  36. 依法依规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实施主体:财政部。

  37.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38. 依法依规纳入快递市场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快递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实施主体:邮政管理部门。

  39. 依法依规纳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海关严重失信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实施主体:海关部门。

  40.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实施主体: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

  41. 依法依规纳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惩戒对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

  42. 依法依规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黑名单。
    惩戒对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实施主体:地震部门。

  43. 依法依规纳入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惩戒对象:有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领域(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实施主体: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十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有关政府部门。

十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2.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三、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有关政府部门。

十四、推送经营主体自主参考

  1.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息。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实施主体:征信机构、评级机构。

  2. 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用。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实施主体:金融机构。

  3. 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惩戒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实施主体:各类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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